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《专利审查指南》的决定(2013)
第六十七号
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〈专利审查指南〉的决定》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3年10月15日起施行。
局 长
2013年9月16日
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《专利审查指南》作如下修改:
将第一部分第二章第11节修改为:
11.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
初步审查中,审查员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进行审查。审查员 可以根据其获得的有关现有技术或者抵触申请的信息,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 具备新颖性。
实用新型可能涉及非正常申请的,例如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重复提交内容明显实质 相同的专利申请,审查员应当根据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信息,审查实 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具备新颖性。
有关新颖性的审查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规定。